睽違已久的萬點行情,終於再現!大盤今天在鴻海大漲、台積電與大立光聯袂登高之下,指數在十點鐘左右攻上萬點,最高來到10001點的新高價位,這是2015年4月出現萬點後,台股萬點再現。不過,集中市場攻高之際,店頭市場卻崩落,OTC指數慘跌超過1%,萬點顯然正是內資賣股的好時點。(張佳琪報導)

台股這波在萬點關前震盪已久,終於成攻突圍,歸功於外資大買鴻海、台積電與大立光三檔重量級個股!早盤鴻海表花蓮二胎房貸條件現最強,大漲4%,攻上105.5元新高,台積電也創了207元新高,對指數貢獻最大。指數在十點後攻上10001點創新高,之後因獲利了結賣壓干擾回到平盤震盪。

華南永昌投顧董事長儲祥生表示,2015年4月也出現過萬點,那時候是金融股領軍,這次由蘋果供應鏈引領,且明顯由外資主導行情,這次的萬點其實一般投資人相對無感。儲祥生說:「因為外資集中火力加碼這些個股,所以投資人基本上是無感啦,因外資持有這些股票比例都很高,真正賺錢都是外資」。

集中市場攻萬點時,店頭市場卻開始崩落,跌幅一路擴大到1%以上,摜破130點大關,代表內資急於在股市沈浸於萬點之際趕快賣股票。也因此,當指數過萬點時,券商自營部交易室出現驚呼,驚呼的是台股上萬點,但店頭市場崩盤!

(圖:取自雅虎奇摩)

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等案,台北地方法院在3月底宣判馬英九無罪,經柯建銘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(16日)首次開庭。柯建銘律師團在庭上表示,原審判決在教唆洩密的認定上有違誤;馬英九則重申「我沒有犯罪」,並表示原審判決十分正確。

柯建銘控告馬英九在2013年9月1日凌晨,透過秘書通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到官邸,提供關說案監聽與通聯紀錄,並在後續召開記者會指他關說,涉嫌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兩罪。台北地院日前判馬英九無罪,柯建銘不服提起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16日傳喚兩人到庭,進行準備程序。

柯建銘律師陳一銘在庭上指出,原審判決認定黃世銘先後交給馬英九的兩份專案報告,只增加2通監聽電話紀錄,且因已洩漏的秘密不算秘密,所以馬英九不構成教唆洩密,這是有違誤的認定。他強調,已公開的資料,難道就不是秘密嗎?況且,兩份專案報告的內容及形式皆有所不同,已揭露檢方對特定人所採取的偵查行動、通訊監察作為及有關柯建銘的個人資料,絕不是只增加2通電話紀錄。

陳一銘也提到,黃世銘在另案偵訊時,曾表示在2013年9月1日凌晨,有與馬英九交談,並提及中午用餐之事,顯示黃世銘是後來才改口說這通邀約電話不是馬英九親自撥打,而是秘書林有振與他聯繫,林有振同時也作了偽證,因此,他請法院後續能傳喚林有振,及當時負責整理專案報告的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到庭作證。

柯建銘在庭訊後表示,一審法官護航馬英九,但只要二審法官依法審判,就不會再出現無罪判決。柯建銘:『(原音)本案一審的時候,一審法官公然違法、公然護航,我相信在二審的時候,不可能再發生,只要二審法官依法審判,我們對這個案子非常有信心,馬英九一定有罪。』

馬英九則表示,他沒有犯罪,原審判決十分正確,柯建銘還會提起上訴,證明柯建銘對自己當年的關說違法行為,沒有悔悟,所以請法院駁回上訴。馬英九:『(原音)他還提出上訴,證明了他對3年半以前,他關說司法個案的違法失格行為,完全沒有任何悔悟、認錯之意,這點讓我們感覺到非常的遺憾與失望。』

至於另一起由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的馬英九洩密案,目前正由台北地院審理中,預計6月2日再次開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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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二胎房貸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屏東二胎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花蓮二胎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台東二胎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宜蘭二胎房貸條件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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